制定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人真是没脑
《土地管理法》修订案主体:
市、县人民政府申报征收土地;
获得批准后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,并组织实施;
征地补偿费由县、市人民政府确定;
村集体及农民对补偿方案有争议的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协调。
这样的法律设计实在令人叹为观止。市县政府既是征收土地的主体,按照征购理论,它们也就是与农民进行地权交易的主体。令人难以理解的是,双方对补偿方案产生争议,也由市、县政府协调。立法者似乎全然忘记了,这个市县政府本来就是争议的当事人,农民来来回回都在与同一个主体打交道。
上述规定只考虑了政府如何自如地行使权利,而没有给予被征收对象维护权利的基本渠道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经营报》2009.7.20
评论:当真是没脑之极,甚至可以说是随意践踏民权。